摘要:金融机构数字化需要内外部协同发力。金融机构的内部数字化重点在于塑造数字化时代的数字思维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业务发展能力、伦理建设能力和组织凝聚能力,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质效,在更高水平实现“成本—收益—风险”的平衡;金融机构的外部数字化重点在于打造技术中台、数据中台、业务中台一体化的运营中台,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自动化风险控制机制,提升数字化获客、活客、留客的营销能力,实现服务流程、服务渠道、服务体系的智慧再造,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客户体验。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金融科技推动新金融业态加速创新发展,全面改造金融服务流程和业务运营链条,成为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与此同时,相关监管政策也在适应性调整,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加速补短板。综合近三年来的行业发展实践和监管政策要求来看,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正在向“金融体系全面数字化转型”聚力,其中五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主体层面从金融科技公司主导转向数字化持牌金融机构主导;动力层面从注重科技创新转向注重数据赋能;客户层面从个人服务转向更加注重企业服务;业务层面更加重视普惠和绿色金融补短板;监管层面金融科技监管全面化和监管机制数字化并进。
发展主体从金融科技企业主导转向持牌金融机构主导
(一)金融机构正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核心主体。一方面,2020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存贷款、互联网保险、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等监管规则不断出台完善,平台企业的金融业务整改持续推进,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在此背景下,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逐渐开始整改非持牌金融业务,并规范自身的科技赋能业务。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金融机构来说,随着金融机构同业竞争和科技公司跨业竞争的加剧,数字化转型已经不是要不要转的问题,而是怎么转的问题。近期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明确提出,从战略、组织、管理、目标、路径以及考评等方面将金融数字化打造成金融机构的“第二发展曲线”。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从“战略规划与组织流程建设”“业务经营管理数字化”“数据能力建设”“科技能力建设”“风险防范”五个方面,为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指引。
事实上,近年来金融机构积极加大资源投入,从规划和实施、组织与管理、人才与薪酬、技术与架构、产品与生态、数据治理以及产业链协同等多个方面,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的实践探索。上市银行已披露的2020年度年报显示,上市银行信息科技和金融科技相关资金投入超过2000亿元,其中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投入分别高达238.19亿元和221.04亿元,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金融科技相关资金投入均超过150亿元;工商银行从事金融科技的员工人数高达3.54万人,占全行员工的8.1%,浦发银行科技人员总数占比近10%。此外,截至2021年年底,已有16家大中型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子公司(或者联营公司)。
(二)金融机构数字化的目标在于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首先,金融机构数字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技术架构、业务模式和组织管理进行改造,推动数字技术、大数据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发展,从而创新金融供应链,缓解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可得、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会用的问题,全面释放数据要素的生产力,实现全链条、全要素的优化配置。其次,金融机构数字化需要内外部协同发力。金融机构的内部数字化重点在于塑造数字化时代的数字思维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业务发展能力、伦理建设能力和组织凝聚能力,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质效,在更高水平实现“成本—收益—风险”的平衡;金融机构的外部数字化重点在于打造技术中台、数据中台、业务中台一体化的运营中台,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自动化风险控制机制,提升数字化获客、活客、留客的营销能力,实现服务流程、服务渠道、服务体系的智慧再造,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客户体验。最后,金融机构数字化需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随着金融监管越来越强调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金融业务由持牌金融机构自主控制,金融机构数字化越来越重视金融客户、账户等要素从第三方金融科技企业“回流”金融机构的自营线上平台;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积极推进线下营业网点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持续巩固线下营业网点服务的传统优势。通过数字化实现线下网点与线上业务平台、第三方平台和其他服务商的互动融合。
发展动力从金融科技创新转向更加注重释放数据价值
(一)监管规则与行业政策推动释放数据要素倍增效应。近两年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律规范相继出台,为数据要素在全社会的规范高效使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1.在数据共享层面。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提出了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2.在征信合规层面。人民银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强调征信业务持牌经营,明确了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采集、保存、整理、加工的要求,为数据在征信领域的合规使用和价值释放提供了操作指引,明确了“数据集中归集到征信机构,然后向金融机构全面开放”的数据流转路径。
3.在数据应用层面。《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强调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企业经营、政务、金融等数据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做到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场景的金融服务精细化、定制化,同时加强信贷资金流向流量的监控;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更是将系统推进数据价值释放作为金融科技创新重点。
(二)数据治理重在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增强数据管理能力、加强数据质量控制。金融机构需要打造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实现从“有数据”向“用数据”转变。
1.在组织规划层面。制定数据规划和发展战略,打造适合数据工作的组织结构,特别是要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明确基本工作机制、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路径。
2.在技术能力层面。提升数据工作的技术水平和安全保护能力,以分级分类为前提、以科技手段为手段,推动数据治理系统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3.在数据保护层面。严防数据逆向追踪、隐私泄露、数据篡改与不当使用,在避免数据过度收集、误用、滥用的前提下提升数据分类施策水平。
(三)数据应用重在提高金融机构数据应用能力和提升数据对业务的赋能作用。在产品设计方面,面向客户、面向场景提供大数据知识图谱、综合分析等赋能应用,全面深化数据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中的应用,通过数据驱动催生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加强对数据应用全流程的效果评价;在技术能力方面,综合利用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可信安全环境等新兴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不动价值动”;在资产流通方面,探索建立多元化数据共享和权属判定机制。
(四)“信用信息共享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互联互通。目前,自然人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实现收集共享;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包含各省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企业征信机构实现收集使用。
接下来,一方面要提升现有“信用信息分享基础设施”的科技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多种方式在不同渠道实现汇聚融合和对外共享。截至2020年12月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收录11亿自然人、6092.3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中收录小微企业3656.1万户(相较于2017年增长了13倍,占全部建档企业的60%)、个体工商户1167万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广“信易贷”模式,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与各个地方平台或站点实现技术对接和数据交互,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截至2021年年末,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万亿元。
另一方面要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基础设施”的跨机构互联机制,实现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高效开放共享。2021年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则给出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具体要求,明确了14大类、37小类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贡献方式、责任部门、时间节点”,涵盖了各个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服务客户从注重消费者(C端)转向更加注重企业(B端)
(一)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针对B端企业服务的金融科技赋能快速发展。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与此相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企业金融服务尤其是面向小微企业和面向供应链的金融服务成为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在疫情期间,全国工商联会同 100 多家金融机构依托各自掌握的小微金融数据推出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有效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帮助中小微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展现出了数据融合的巨大潜力。2020年以来,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新区、杭州、苏州、成都、广州、山东等省市区的主要金融机构都创新发展了服务B端企业客户的供应链金融科技产品,并申请进入监管沙盒试点测试。
(二)政策持续鼓励运用金融科技改善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从2020 年年初以来,《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均明确提出,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最新出台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更是要求“积极发展产业数字金融”,并从项目、企业、产业链多角度谋划了新型基础设施、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数字门户等发展任务。金融科技赋能产业链供应链已经广泛付诸实践。如京东科技等科技公司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科技”,促进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场景生态的融合发展,助推了“产业、科技和金融”的良性循环。
(三)供应链金融科技成为“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有力抓手。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高水平循环”。供应链金融科技对“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供应链金融科技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中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数据信用”的一体化协同管理,有助于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高度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和确权能力的核心痛点,帮助更多的金融机构、更多的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科技在产业链固链、补链、强链、延链上发挥了催化剂作用。供应链金融科技有助于打通产业链“堵点”、接通产业链的“断点”,将信贷资金精准滴灌至产业链资金需求节点,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协同和联结。
赋能业务更加注重普惠和绿色金融
(一)数字化转型改变了普惠金融服务“规模—成本—风险”函数。长久以来,在金融服务能力相对薄弱的农村金融、小微金融以及新兴的绿色金融领域,金融机构面临着“不敢贷、不能贷、不愿贷”的三角式困局。其背后原因在于传统信贷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规模—成本—风险”的函数关系没有实质性改变,大规模开展这些业务缺乏商业可持续性。
在金融科技发展的支持下,技术、场景、金融的融合发展创造了金融服务新的获客模式、风控模式和盈利模式,银行的战略部署、组织体系和信贷文化也随之变化。金融信贷的“规模—成本—风险”函数关系快速改变,信贷供应链能也快速提升。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为农村金融、小微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的服务短板提供了具有商业可行性的金融服务方案。
(二)数字化赋能小微金融服和农村金融服务“补短板”。金融服务涵盖产品设计、营销获客、信用评级、授信决策、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金融科技可以极大地加强各环节的迭代与联动,提升对不同客户需求的适应性、服务定价的精细化,降低风险管理对抵(质)押物的过度依赖。正因为如此,近年来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利用金融科技改善小微金融质效。2020 年 6 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强调“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农村金融领域,《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大数据和特定场景进行自动化审批,提高信贷服务效率;《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则提出,将金融服务和农业生产相结合,强化农业生产环节的数据自动化采集、可溯化信任和智能化分析,做到农户精准授信、智能上报,并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下沉度和渗透率。
(三)数字化同步推进金融机构绿色发展和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绿色金融在我国起步较早,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在当前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下,绿色金融发展空间和发展的必要性进一步加大。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构建绿色发展政策体系,并指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利用大数据增强普惠金融、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的同时,更好地发展绿色金融。
总体而言,数字化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更好地推进金融机构降低能耗,如打造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先进高效算力体系等;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开展绿色定量定性分析,打造多元绿色产品,实施绿色信息监测与分析。
金融科技监管全面化和金融监管机制数字化并重
(一)金融科技监管“金融+科技+数据”全覆盖。《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关于“加强金融科技审慎监管”的要求与“十四五”规划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的要求相一致。深入分析2020年7月以来密集出台的30多项金融科技监管政策以及网络平台金融业务整改的具体要求,“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数据的归征信”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逐渐清晰。“金融的归金融”核心是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金融机构应当主导金融业务流程,同一类型业务统一监管标准;“科技的归科技”核心是金融科技服务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科技公司不得过度介入金融业务流程;“数据的归征信”指的是用于信贷服务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应当归属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数据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隐私保护。
(二)监管工具和机制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数字化赋能金融监管,是应对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和必要选择。《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要求“加快监管科技全方位应用,加强数字监管能力建设”,目的是通过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全面完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2022年银保监会年度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加强对依法监管的科技支撑,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在监管工具数字化方面,积极应用金融科技打造或改造监管工具。一是打造数字化技术应用评测与风险监督工具,实现新技术监管;二是打造金融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平台,实现金融业务监管;三是打造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实现金融数据监管。
在监管机制数字化方面,不断完善健全监管沙盒等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机制,强化金融科技创新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一是全面实施竞争中性原则,在申请主体层面允许持牌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平等申请测试,在设计实施层面做好风险监测防控;二是提升中央和地方监管分工协调,特别是实现在创新许可、监管豁免、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协调机制化、常态化;三是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管沙盒指引,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总结中国监管沙盒的实施经验,在准入规则、测试要求、评估机制等方面形成规范统一、对外公开的操作性指引。
(作者朱太辉为京东科技集团研究院副院长;张彧通为京东科技集团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