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如今正快速步入数字经济时代。《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已达38.6%,增速是GDP增速的3倍多。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发展数字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治理能力,监管科技将为数字经济时代金融高质量发展持续助力。
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需要监管科技
金融具有天然的数字属性,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一,金融领域不仅业务系统信息化程度高,而且拥有征信、反洗钱、支付清算等国家级信息化基础设施,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广泛应用奠定了数据要素基础。因此,金融领域一直是高新数字技术天然的试验田。
第二,金融运行过程中,不论是营销环节还是风控环节,都要利用大量的内外部数据开展“了解你的客户”、反洗钱可疑线索调查与报送、贷前贷中贷后全生命周期的风险分析与筛查等工作。因此,金融业日趋成熟的数据要素流动与融合体系,可以为其他行业发展提供最佳范例。
第三,金融领域标准化程度高、范围广,从名词术语、数据元、报文到应用交互、应用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已逐步建立了统一通用的行业标准,数据高速公路金融段已经铺设就绪,与金融领域标准化对接的行业将更快地享受数字金融的便利。例如,社保、教育、交通等行业标准完全兼容金融IC卡标准,从而为“一卡通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推动和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行业也将面临“先行者考验”。例如,如何应对新事物如元宇宙、非同质代币(NFT)带来的新挑战,如何在应用新技术如量子、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的同时避免传统手段不能监测到的新风险,如何借助金融业海量的数据资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更新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建立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监管科技。
监管科技的新发展
《监管科技:人工智能与区块链应用之大道》(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2018年)一书曾对监管科技做如下定义:监管科技是指与金融监管、合规和风控相关的各种信息技术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随着近年来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步伐加快,监管科技在原有定义的基础上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服务于国家金融战略,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构建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获得方、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技术供应方协同发展的标准化数字体系(见图1)。适应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的发展,新时代下的监管科技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升。
第一,应用范畴从过去主要为监管、合规与风控提供支持和服务,扩大到为各项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提供服务,如促进碳达峰碳中和、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自贸区建设等。在监管科技框架与体系下设计的产品与服务,预先将政策要求与落实反馈机制植入业务实现和技术方案,将更有利于各项国家战略的统筹实施,也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政策落地的实际情况。
第二,参与主体从监管机构和从业机构延展到金融服务获得方、技术供应方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等,进一步推动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协同发展。比如,监管机构需要通过监管科技掌握从业机构运行的真实情况,相关数据将不仅通过从业机构直接获取,也会在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公共服务机构、金融服务获得方的验证数据;与此同时,技术供应方也应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植入监管科技基因的技术产品,如可监控的RPA、可审计的人工智能和可追溯的隐私增强计算等,不仅避免新技术滥用风险,同时也大幅提高产生操作风险的门槛。
第三,新时代的监管科技具备可交互、可认定、可分级、可审计等特点。可交互是指监管机构、从业机构、金融服务获得机构以及社会公共服务提供机构等相关各方的系统数据具有统一定义并可转换为一致格式,在业务系统中支持集中式或分布式的计算、统计与人工智能建模。可认定是指应用系统对数据真实性、系统安全性以及隐私保护的等级进行自动认定。可分级是指应用系统可以根据不同用户的责权利对系统和数据设定不同的访问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可审计是指整个系统处理和数据流向均需留痕,不可毁坏和篡改。
第四,新时代的监管科技强调对相关技术进行综合运用,以突破数字金融监管瓶颈。不论是人工智能还是区块链,都是监管科技采用的技术手段之一,只能解决监管业务中某一环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兼顾金融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发展,新的监管科技系统更重视对各类技术进行综合应用。比如,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业务实践过程中,利用物联网技术可以核查企业动产抵押真实性,利用RPA技术可以使商业银行直接接入企业业务系统并进行授权内的数据访问,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激励各相关机构引入相关外部验证数据,辅以隐私增强计算技术则可以有效保障外部数据的按次按用途使用,而人工智能技术训练风控引擎则可以使商业银行提升信贷投放的精准度。
监管科技的新作用
在经济活动中,风险和效率的平衡是永恒的话题。一方面,如果为了防范风险而对科技创新的要求过于严苛,势必会降低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效率,抑制数字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监管不足则容易导致金融安全系数下降,不利于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监管科技需要利用自身特点,兼顾效率与风险,在数字经济时代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一,监管科技可以帮助金融领域贯彻数字经济的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要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形势研判,抓住机遇,赢得主动。顶层设计需要高效的传导体系来引导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使其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而监管科技本身就具有贯彻顶层设计的使命。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和监管部门将大量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为了确保这些政策措施得到高效贯彻执行,相关部门可借助监管科技的半形式化语言或形式化语言对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实现机器可读、可解释、可执行。而在碳达峰碳中和等需要多个管理机构紧密合作的领域,各不同部门之间政策的互联互操作将更好地推动各参与方协调发展。
第二,监管科技可以促进金融产业健康有序的创新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意味着大量新业态和新业务出现。任何事物的初创时期往往都伴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疯长冲动,而传统监管手段对于这些创新往往存在着滞后性,为此需要构建监管科技框架引导和监管沙盒试错保护机制。科学的监管科技框架可以将金融创新活动“收敛”到合理空间。比如,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倡导的符合伦理、增强隐私保护、确保工程实施安全等要求,就进一步规范了人工智能开发与使用者的责任、过错与可责性,旨在从本源上避免商业活动中的大数据杀熟和算法歧视等问题。与此同时,监管沙盒则可以将创新试错的损失限制在可控范围。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实行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试点前有公示,试点中控制业务范围,试点完成有检测与评估,为金融健康快速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持。
第三,监管科技可以推动金融行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稳健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应坚持创新与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此,要健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审查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平台垄断、恶性竞争案例层出不穷,社会经济面临大量潜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监管科技无疑是提高检测、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监管科技是穿透式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其通过收集和梳理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数据,并且对数据进行持续的跟踪、检测和分析,从而判断市场竞争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垄断以及其他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风险因素。
第四,监管科技可以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治理。数字经济的发展会催生不同的监管目标。这些监管目标来自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委员会、行业组织、工作小组或者标准制定机构。由于监管主体的不同,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在所难免。基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可以综合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增强国家战略、行业管理以及业务发展三个层面的协同性,系统提升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总之,新的时代迎来新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挑战。适应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的监管科技将以落实国家战略为目标,同时兼顾合规与发展两个目标,深入理解各项高新信息技术的优势与不足,设计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获得方通用的平台与产品,为金融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