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高度肯定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并对民营经济寄予厚望。该意见专门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提出政策支持制度,并要求强化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力度。
近年来,虽然国家持续开展打击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取得显著成效,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提升,但套路贷犯罪行为并未完全消失,而是变得更加隐蔽和具有迷惑性,在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新的针对民营企业的套路现象,其表现方式为不法分子诱使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协议、抵押协议,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设置障碍,迫使民营企业与不法分子签订不公平的三方协议,由此将金融借贷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再借助暴力、威胁或以虚假诉讼骗取司法裁判文书等手段非法占有民营企业的优质资产。
这类行为的特征与套路贷的构成要素极为相似,这种似套路贷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借款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我国民营经济发展。
为此,2023年7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主办了题为“发挥司法与金融监管职能:遏制套路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研讨会并发布了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分析了新型套路贷的定义、法律性质、犯罪方式及司法现状,并从司法、金融监管、协同治理等角度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来自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以及司法机关的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专家参与了研讨,他们对研究报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了以下观点。
一、遏制套路贷,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
习总书记一再强调,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防范套路贷的金融风险,不仅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是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完善套路贷制度规定。
一方面,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描述现象的方式将套路贷限定为“借用民间借贷之名”,此定义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基于实践中存在以委托贷款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该意见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导致金融领域发生的套路贷行为无法适用,应与时俱进赋予既有刑法规定新的解释,丰富构成情形,以增强法律对不断变化的犯罪方法的可适用性。
另一方面,为解决众多不特定金融消费者维权困境,建议建立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组织或金融消费者保护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明确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条件行政处罚及赔偿标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发挥金融监管职能:事前防范新型套路贷,优化融资环境。
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金融机构需自身从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强化内部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等,形成事前防控屏障。
另一方面,为解决我国债务催收乱象,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及尊严,需加快制定公平债务催收规则,统一规范催收机构准入条件及人员资质,合理规范催收行为,明确处罚措施及监管规则。
四、发挥司法职能:遏制新型套路贷,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
(一)提升民事审判人员专业辨别能力。
套路贷的行为手段日益演变,隐蔽且复杂,加之民事审判需借助刑事手段方能查明事实真相,因此,亟需提升民事审判人员对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对刑事法律的适用能力。
(二)优化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设局者具备知识化、专业化犯罪特征,善于利用完备的证据材料提起虚假诉讼且难以被识别。
建议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中,结合资金交付凭证、资金来源、资金走向、交易习惯、出借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必要时还应当对资金链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强化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机构重点针对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超标的保全、企业破产等领域易发生为获取不法利益而虚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虚假诉讼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侵害。
(四)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听证制度。
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可构成套路贷的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律师、受害人等社会各主体参与的听证制度,将“事实”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建立多部门协同共治机制。
协同公安、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联动机制,共享信息平台,将民间借贷、套路贷纳入监管范围,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加大对金融借贷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普及;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广泛宣传套路贷的危害、作案手法,提升广大民众、企业的防范意识和识骗能力,增强对套路贷诱惑的免疫力。
此次研讨会在各界专家学者的鼎力支持下,取得了丰硕的研讨成果,为“发挥司法与金融监管职能:遏制套路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贡献了智慧。
来源:法大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中经传媒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