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全球银行业的大挑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问题出在它们的细节
2016-04-29 10:37:05

  文/迪米特里斯·肖拉法(Dimitris N.Chorafas);译/游春


  编者语:

  2008年,二战后全球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爆发,此次危机再次提醒了各国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性,正是在各国着力应对危机的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监管实践进行反思,商议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在《巴塞尔协议III:全球银行业的大挑战》一书中,作者迪米特里斯·肖拉法(Dimitris N.Chorafas)全面审视了《巴塞尔协议III》的优缺点。并点出《巴塞尔协议III》条例的实施,必将为银行业,尤其是大型全球银行带来重要的长期影响。该书于2014年4月1日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


  除非我们已从这次危机中吸取教训,否则我们会犯同样的错误。

  正如《金融时报》的经济学家马丁·沃尔夫在2008年2月5日所说:“除非我们已从这次危机中吸取教训,否则在不远的将来另一个危机将把世界经济倒退到石器时代。”没时间讨论目光短浅的意识形态,应该重视基于经验的实用主义,这种经验来自于最近和最早的危机。

  监测系统风险应该是统治者和中央银行排在第一的要务,同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必须尽力避免该风险。这不仅是为了公众利益。没有什么比生活和运作在一个健康的经济体中更好的办法来保护个人利益。这在每个国家和全球金融市场中都是正确的。

  从2007~2012年深重的经济和银行危机得到的另一个重要教训是,如果或者说只有将经济体系检查、处理和管理作为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确保金融稳定。因为系统风险具有减缓个人和两边暴露的典型功能和传染效应(这不仅仅是区II性挑战,而是全球性的挑战)。这些涉及不断积累的参与者、市场、基础设施和金融的不平衡,并包括系统风险的时间维度。

  回到20世纪60年代,米尔顿·弗里德曼写道,“经济学解释复杂的、多变的和相互依存的现象。一个经济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数亿万人和带来大量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发生在全球一个地方或一个经济部门事件可能不仅影响该区II或该部门,可能会影响其他地方或其他部门。”

  出于正当理由,监管者想要阻止银行过分依赖短期贷款的问题。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等就是这样。基本的概念是资本本身并不足以制止银行依赖隔夜市场融资的运行,监管规则应该要求信用机构根据比率经营,这个比例反映了他们所评估的暴露状况、他们对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以及对市场冲击的敏感性。

  对比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譬如存款和长期无担保债务的稳定资金源,监管者可以专注监视。另一个使用的比率是对比借款和易于出售资产。它显示了当银行不能使用短期市场资金时,如何迅速地调整方位。

  关于金融持久力的最有力的证据由资本缓冲提供。巴塞尔协议III推进了两种类型:更典型的资本充足率和反周期缓冲资本,它也具有风险准备金体系特征,这个体系很有远见和进步思想,它依靠动态准备金(它反映了系统风险的时间维度)平滑经济周期损失。

  管理完善的机构赞同这些现实。他们不会质疑资本比率是制定管理决策重要的工具。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以及将会在这一章进一步解释),在许多情况下,欲望和贪婪必定促使银行套利监管资本比例。

  因为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风险预测,一般同意的比率应该与每个银行的破产概率紧密交织在一起。这些不能是静态测量。今天的快速移动全球商业环境需要动态方法,这个方法以个性化的方式将下面几方面合在一起:

  (1)资本公积;

  (2)破产概率;

  (3)违约的可能性。

  例如,一个意义非凡的解决方法可以基于稳定的更新违约点(DP),这个违约点可以解释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以及银行所有表外资产和负债、结构性投资工具好、内在渠道和其他木马。暴露量为计算、了解偿付能力、资本和流动性(这与经济周期、市场条件和市场心理相联系)提供了有效的基础。

  没有什么像巴塞尔协议III里面的内容那样,巴塞尔协议III现在看来像是“巴塞尔协议II前进的一小步”。在2010年12月25日,英格兰银行行长默文·金在纽约举行的经济学人金融峰会上的演讲是正确的,他抨击巴塞尔协议III规则太过软弱。然后他说他真正思考的是论证“在组织银行的所有方式中,我们今天使用的是最差的”。金默文提出可能的补救方法包括拆分那些太大难以救治的银行和消除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

  巴塞尔协议III应该击中要害,打破“大而不倒”的惯例。当大型全球机构不被允许倒闭时,它们会导致其他处在同样位置的机构倒闭。“大而不倒”的惯例不打破,监管者很可能会在未来的几年中后悔。用于限制银行从事投机交易和高杠杆经营的充分控制没能付诸实践。

  最后获救解围是一个供养自己的过程。正如亨利·考夫曼在《时代》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所写的那样:

  倒闭公司的资产被联邦代理处或者被大而不倒的机构掌握后宣告结束。通过这些路径导致的集中金融资产的增加会极大的减少竞争…除了其他方面,占主导地位的大型机构同时也是投资银行家、贷款者、养老金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和存款提供者。

  考夫曼是正确的。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FINREG)(见第一章)和巴塞尔协议III都未适当重视那些通过的自己错误变得越来越大的大型机构(除了要求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即使今天有许多全球银行太大而难以拯救,这些大型银行也没有面对消除金融赌博和解除管理者和监管者掌控的消防队(很有讽刺意味)的需要,这些消防队由公共资金扶持。

  许多国家正在考虑对最大的公司采取惩罚性资本附加费,这不是没有原因的。在2010年11月,一份来自英格兰银行的报告建议多样化实施这一措施。例如,不同于金融部门,这项措施允许监管者影响高危经济部门的贷款边际成本,或者它可以基于公司的规模、复杂程度、杠杆和与其他金融团体的联系程度反映借款者对系统风险的影响情况。

  关于国家监管者还要对大型银行的金融持久力保卫多久,瑞士举了一个好例子。为了重建金融堡垒的声誉,监管者不仅要补充最大银行的资本,而且也要引入新的指导方针:新的资本缓冲从可转换资本的6%到9%增加到风险加权资本的10%到13%,关于国家的两大全球银行,瑞士监管者采取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和时刻保持警惕以确保金融机构不会弥补投行的大赌博花费的高额资本费用。

  不像其他国家的同行,瑞士监管者已经非常积极准确地采取措施。早在2010年10月,政府专门委托的专家委员会指出瑞士信贷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必须将其资本升到资产的19%。而巴塞尔协议III要求瑞士银行的非核心资本达到风险加权资本的10%。除此之外,后备资金债券必须达到9%。在核心资本率大幅下降时,累计债券可以转化成股权。


  (本文节选自迪米特里斯·肖拉法(Dimitris N.Chorafas)所著的《巴塞尔协议Ⅲ:全球银行业的大挑战》,该书已于2014年4月1日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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