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经济犯罪现状和特点
2016-05-23 11:56:42


  一、涉众经济犯罪的现状

  涉众经济犯罪已经成为目前公安机关所破获的经济案中比例最高的案件。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06年前10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2万起,较去年同期上升了9.1%。其中破获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案件507起,挽回经济损失3.99亿元人民币;破获集资诈骗案件501起,挽回经济损失1.69亿元人民币。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共立案1210起,涉资175.1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部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的22.2%。其涉及范围有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涉案区域已经从东北、华东、华北扩展到了中西部地区。

  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06年增长4.2%,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4年出现明显上升。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出现新的犯罪增长点。经济犯罪的高发正在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石。 在警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证券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占有很大比重。这类犯罪活动涉及民生,侵害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财产,影响恶劣。 

  近年来,虽然公安部门加大了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各种类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仍然屡禁不止,并且手段不断翻新。随着网络的普及,经济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日益走向网络化,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件逐步增多。2007年10月,武汉市警方破获一起利用网络传销“瑞士共同基金”案,犯罪嫌疑人汤某等人以发展下线即可收取高额提成和返利为诱饵,拉人入伙,在网上销售被称为“瑞士共同基金”的海外基金。待投资人上升到一定数量后,该网站突然关闭,致使数十名群众遭受损失100多万元。 

  与此同时,围绕青藏铁路、奥运、股市等经济和社会热点问题的犯罪也在增多。2007年12月底,犯罪嫌疑人许某等人在网上假冒“系统提示”信息,向众多游戏玩家发送“中得惊喜奖金(18800元至38800元不等)及奥运门票一张”的虚假信息,并要求向提供的银行卡号汇款998元作为手续费。截至2008年1月上旬案发,警方发现汇入该涉案银行卡的金额已达30余万元。 [1]

  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全国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集资诈骗犯罪案件2641起,涉案金额225.6亿元。比2007年增长28.6%,比2008 年增长56.3%。其他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也有较大的增长。由此可见,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触角已经开始向社会各个方面蔓延,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加强对其打击力度并对该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刻不容缓。


  二、涉众经济犯罪的特点

  由于涉众经济犯罪是基于某一类具有相同特点的犯罪进行归类而提出的概念,因此,在整体上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涉众经济犯罪的受害人数量众多

  涉众经济犯罪侵害人数众多,少则上百人,多则几十万人,这是涉众经济犯罪与一般性经济犯罪的本质界限。涉众经济犯罪的受害人一般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白领”易受其侵害。这些人基本没有投资能力,亦无受到投资教育。在投资无路,求财无门的情况下,极易听信蛊惑,上当受骗。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受害人中有许多人贪图便宜,甚至贪得无厌,他们常常在无知状态下铤而走险,追逐暴利。例如,辽宁的“蚁力神”案件在立案前,社会上就盛传其涉嫌犯罪,这警示公众对“蚁力神”的投资已经极具风险性。但是还有许多人向其投资,甚至在“蚁力神”案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仍然有人向其投资。许多投资“蚁力神”的受害人,明知蚂蚁并不具有很珍贵的药用价值和营养价值,蚂蚁制品不会拥有巨大市场空间,更不能获取巨额回报。但是这些人只要获得“回报”,根本就不理会其行为是否拥有社会价值。这说明这些人既无投资能力,亦无社会责任感,许多人的道德品质很差。

  (二)涉众经济犯罪涉及社会面宽

  涉众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很宽的社会面,不仅涉及多个省(区)、市、县,而且,涉及外汇买卖、金融理财、出入境中介、养殖、林业、医疗保健、房地产、商贸、证券等行业;不仅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的不特定群体,而且,涉及为数众多的自然人以至单位。这也是该类犯罪案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2]如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共涉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受骗群众达3000余人。又如,“万里大造林公司”非法经营犯罪案件,陈相贵、刘艳英等人先后成立十余家关联公司,又有百余家分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合作造林高回报零风险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和培训洗脑不断发展业务人员认购或介绍他人认购“林权”的手段,诱使全国3万多名群众投资所谓速生丰产杨树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转让林地(林权)43万余亩,涉案金额达13亿元,涉及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

  (三)涉众经济犯罪极具隐蔽性

  涉众经济犯罪的犯罪方式及手段提出的。目前大有向职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作案人往往租用高档写字间、披着合法的外衣,甚至不惜重金巧取许多耀眼的光环,以进行某项重大项目开发或发展某个宏伟事业,实则实施犯罪行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万里大造林案件中,陈相贵等号称“用5年时间投入100亿元,在长江以北14个省份造林1500万亩”,以此“宏伟蓝图”来诱骗群众。与此同时,万里公司还不惜重金给陈相贵买荣誉、作虚假宣传。仅2004年12月至2006年9月间,万里公司就支付赞助费81万元,使陈相贵获得六项荣誉,其中“中国改革十大新闻人物”一项就支付赞助费25万元。此外,万里公司利用新闻报道形式或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相关部门领导人、名人效应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大量群众投资认购林地,对公众形成误导。万里公司几年中共向400多家媒体和“名人”支付广告宣传费、代言费等6300余万元。不仅如此,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网上非法经营外汇、网络传销等新型犯罪不断出现,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作案人为了更好巧妙地掩饰其犯罪行为,极尽狡猾之能事,使犯罪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四)涉众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

  涉众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侵害具体受害人的财产权,而且也同时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因为涉众经济犯罪多发生于金融领域和商贸领域,其以经济活动为掩饰手段,大量敛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涉众经济犯罪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崩盘”,犯罪嫌疑人便携款潜逃,造成众多被害人血本无归,受骗群众在自己的切身利益遭受惨重损失的情况下,往往情绪激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以涉众涉农型经济犯罪为例,在当前我国农村农民收入并不高的情况下,涉众涉农型合同诈骗案件的发生直接侵犯了众多农民群众的直接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辽宁“蚁力神天玺集团公司”合同诈骗案中,涉案蚂蚁养殖户近47万户,到2007年11月30日公司倒闭时竟有未返还保证金达136亿元人民币。仅2007年11月19至21日三天内,每天都有数千名养殖户在沈阳蚁力神集团公司总部和省委等单位的门前聚集,打砸蚁力神集团总部办公楼门窗并企图冲击省委机关。此后,辽宁其他各市也陆续发生了聚众上访事件,甚至还有一些养殖户封堵了铁路、阻塞城市道路等,事态十分严峻。

  (五)涉众经济犯罪手段复杂多变

  大多数涉众经济犯罪都是精心策划的,其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且不断变化。有高息揽存、投资入股、消费返利、托管代管等,网络集资,异地作案,流窜取款。这类犯罪大多都采取类似于网络发展的形式,在多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或传销点,发展蔓延速度非常快。 由于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涉众经济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比较隐蔽,并向职业化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进行的网络传销成为一种新动向,有越演越烈之势。这表明传统的实实在在的产品传销和人头传销已经发展为网络和电子商务传销。

根据公安部在2006年11月的新闻发布会对危害广大群众利益的涉众经济犯罪的具体描述,涉众经济犯罪在犯罪方式方法上有十六种情况,对这十六种情况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深入地理解涉众经济犯罪手段的复杂多变。 这十六种情况分别为: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涉众经济犯罪手段时代特征较突出。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那些时代特征突出的项目实施犯罪。例如:环保产业、生态农业、电子商务、委托理财、现代教育等等。这些产业多是国家重点发展或重点支持的产业,亦是盈利空间比较大产业,同时还是普通公众无法深入了解的产业,普通公众既不了解国家的政策,亦不了解这些产业的内涵,因此,不法分子虚构产业形态,编造政策谎言,蒙骗广大公众,实施犯罪行为。而广大公众由此更容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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