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2008年,二战后全球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爆发,此次危机再次提醒了各国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性,正是在各国着力应对危机的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监管实践进行反思,商议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在《巴塞尔协议III:全球银行业的大挑战》一书中,作者迪米特里斯·肖拉法(Dimitris N.Chorafas)全面审视了《巴塞尔协议III》的优缺点。并点出《巴塞尔协议III》条例的实施,必将为银行业,尤其是大型全球银行带来重要的长期影响。下文系该书部分内容摘要,敬请阅读。
文/迪米特里斯·肖拉法(Dimitris N.Chorafas);译/游春
第一个关于银行最低资本的国际协议在1988年达成,在巴塞尔委员会的协助下,规定国际银行的监管资本需达到总资本的8%,国有银行达到4%。后来出现了有差别的混合资本工具,例如优先股和后来出现的固定期限次级债券,它们被银行业广泛使用,以此绕过更加复杂的巴塞尔协议III规则。
原始的概念已经变成为了合格,监管资本必须遵守与其特征相关的监管规则。巴塞尔协议II引进了合格工具等级,这些工具降低了其质量从而影响了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核心资本的普通资本被认为是最安全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如果有需要,董事会可以推迟或者取消支付红利,而贷款必须继续偿还,除非银行提出破产或者被监管者接管。
在巴塞尔协议II中核心资本被定义为一级资本(T1)。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渐渐偏离,因为不同的混合资本加入后者,使得一级资本的特征更接近债务,而非股本,然而仍满足一级资本占总资本15%。巴塞尔协议II下的其他一级混合资本已经变成少数股权甚至成了类似于递延税项资产(DTAs,见第四章)的米老鼠资金。那是错的;一级资产应该包含最安全的资本种类,但迫于大银行的压力,这种意识被削弱了。一级混合资本的有用性犹如翅膀在鱼身上的作用。按照巴塞尔协议II,在美国DTAs可以达到一级资本的10%,而在日本DTAs高达90%,真是无稽之谈。
对比于一级资本,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所谓的二级资本,后者更加脆弱,包括重估值准备金(和未公开准备金)、普通准备金和贷款损失准备金。二级资本并未从独特的全球定义受益。
欧洲央行(ECB)将二级资本定义为资产的一部分,资产对于全国金融市场,以及对欧洲大陆国家的中央银行建立与欧洲体系最低合格标准一致的合格标准极其重要。这些关于二级资产的特殊国家合格标准(必须由欧洲央行批准)可能是:
(1)股本
(2)可流通债务工具
(3)非流通债务工具
理论上来讲,可流通债务工具的二级资产满足统一的合格标准。然而,实际上,这些由每个管辖制定的标准是多变的。例如,二级资产可以是普通政府债券(例如国家、州以及当地政府发行的债券和社会保障基金)和债务抵押证券(由信用机构发行并由居民房屋抵押贷款或公共部门债务支持)。
读者应该明白普通政府债券和债务抵押证券形成一个丰富但不容易控制的合格资产资源。其他二级资产种类包括公司债券和资产担保证券(非债务抵押)。2007~2012年的金融危机已经说明即使是AAA级的证券化抵押贷款以及其他贷款也会暴露问题。
欧洲央行的二级资产定义覆盖的非流通债务工具的典型是银行贷款、商业票据和房屋抵押承兑票据。其他管辖———例如日本及其银行监管者,他们将其他类似工具加入二级资产,其中有一些非常可疑。例如,账面利润代表证券的未实现收益,可以从资产突然变成债务。
最荒谬的事是不对称地将账面利润作为监管银行资本。大量证券未实现损失并未加入负债,而账面利润却归入资产。这是日本监管者所做的伪造账户。从资本中减去账面损失至少是正确的。没有外国人真正知道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会计到底是怎么回事。
当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出现主要资本扭曲,日本金融服务局(FSA)并未采取强硬的行动恢复资产负债表,也没有应用惩罚措施。作为最大和被破坏最厉害的日本银行之一的理索纳银行为此提供了证据。在2003年5月17日,它的资本率从2003年3月31日的5%下降到2%。正如在第四章所提,理索纳银行已经成为日本的第五大银行,由朝日银行和大和银行合并而来,但现在原形毕露。日本监管者严肃面对,认为理索纳资本不充足是由DTAs(“米老鼠”资金)构成的。
没有证据表明监管当局反对那种做法。因此,毫无疑问,巴塞尔协议II下存在大量的商业(投资)银行和监管者的欺骗。这些都证明了在确定的资本工具分类和所缺的不同资本部分的精确的、独立的分界中分歧占优势。主要原因是:
(1)不同资本种类的不一致定义,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2)不同管辖采取特别的监管调整来应对各自的问题;
(3)令人遗憾的缺少监管资本基础的透明度,这使得他们的公正估值很可疑。
除了这些,大多数监管者为它们所控制的银行和银行自身博弈监管资本体系、全球经济和金融结构的倾向提供的大量保护,涉及的是那些缺少可靠、质量和详细的资本基础的银行。
为了纠正这种令人遗憾的状况,巴塞尔协议III开始解释一级核心资本,至少在理论上,一级核心资本应该只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组成。同时申明监管资本调整必须一致,一般来源于普通股。当讨价还价使最终的一级定义产生偏差(和受损)时,立刻产生上述的说法。在一级资本下,现在巴塞尔协议III允许:
(1)普通股;
(2)留存收益;
(3)部分少数股权;
(4)所有现有扣除(在巴塞尔协议II中被大量滥用);
(5)额外扣除,例如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实际中,它代表纳税人的资金。
少数股权的其他部分被排除,以及优先股和隐形合伙“通常”被排除,这意味它们被挡在门外,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加进来———这在巴塞尔协议III中主要基于国家监管者的判断力。总之,这看起来像经济和金融协议,与在雅尔塔制定的政治协议没有太大的不同。
鉴于这种以“灵活性”呈现的不明智模糊性,对我来说,尽管巴塞尔协议III的一级资本比较高,从2%升到了4.5%(参见第四章),但它似乎并不好于巴塞尔协议II的一级资本。巴塞尔协议III以具有占资本权重1.5%的额外一级资本为特色(相比巴塞尔协议II的2%),它的组成部分包括一些优先股和部分少数股权。
具有“创新特征”的混合资本(理解创造性会计)不再被接受。有资格获得额外一级资本的资本工具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需要弥补损失。因此这样的工具应该是次级的,具有任意非累积红利或者息票,没有期限或者赎回激励。一个关于具有赎回激励的金融工具的例子是那些具有递升条款的工具,这些条款用于产生较低成本一级资本(在巴塞尔协议II中,可以达到一级资本的15%)的目的。
巴塞尔协议III未明显改变巴塞尔协议II建立的二级资本概念或者其内容。然而这个概念通过删除“高级”和“低级”的区别而被简化。另外,它的权重从4%减少到2%。
巴塞尔协议III的一个积极原创是建立了与交易对手方信用等级相关的资本费用制度。这补充了违约风险相关费用。通过增加风险权重和旨在规范市场工具的激励措施,解决金融体系和场外交易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之间的相关性弱点。
更高的交易账面资本要求也被提出,最近几年出现了重要的账面交易损失后果。一个发展的概念是一直到最近的危机,交易账户上的资产的风险性还不能准确衡量,更不用说通过资本和准备金来偿还,这需要加以纠正。
交易账户资本要求的另一个原因是,更高的周转率将更小可能发生实质性的价格下降的假设表明,根本站不住脚。同样市场永久高流动性的假设证明也是个虚幻。在巴塞尔协议III中,至少在理论上,高额交易活动的银行需要更高的资本支持。但是这些新规则是否会被每个人所遵守? (完)
(本文节选自迪米特里斯·肖拉法(Dimitris N.Chorafas)所著的《巴塞尔协议Ⅲ:全球银行业的大挑战》,该书已于2014年4月1日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