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来繁多,再加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因此,需要对既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做个梳理。对此,网贷人需要了解两件事:一是目前有哪些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二是哪些还是可以用的。限于篇幅,本文分为上、下两个部分。
一、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总体上都包括什么?
1.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都有哪些?
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很多。最新的是《最高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于统计口径不一,且各地还有地方规定,所以具体法律数量无法统计。下文所附的法律法规,仅为耿某利用法律检索系统能够检索到的规定,相信这不是完全统计。
2.民间借贷都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广泛。主要有:民间借贷的定义;民刑交叉问题;借贷利率问题;担保问题;证据规则问题;虚假诉讼防范问题;对网贷的规定;企业间借贷的问题;以买卖合同进行担保的问题,等等。程序性法律问题包括:借贷等诉讼纠纷解决地点的约定与规定,等等。
二、了解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要注意什么?
1.如何正确理解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颁布后,解读者甚多。某些媒体为吸引眼球,也写一些博出位、但不严谨的标题吸引读者。耿某认为,正确理解、运用该法律规定的捷径是:第一,研读法律本身;第二,研读《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一文。该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口述而成文,基本可以代表最高法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权威观点。
2.旧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哪些可用?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层级高的法优于层级低的法这一原则辨别。不仅是1991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被废止,其他的,比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规定,也已经部分失效。再如关于企业间借贷的规定,只要实际上与最新的,更高级别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那就不再有效。具体哪个法比哪个法大怎么确定,请看《立法法》等相关规定。
三、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这部分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部分法律规定是有关借贷合同订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的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现行有效)
民法通则1987年颁布,最后一次修正是2009年。其中对基本的民事行为作了法律规定。耿某认为,与民间借贷相关的主要规定包括其中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民事行为可撤销和无效的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第七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附则中关于期间的起止计算方法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发[1988]6号(部分失效)
该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更详细的解释性规定。其中,第四部分的第(二),关于债权的规定中对担保与借贷行为作了进一步规定,对民事行为、诉讼时效等也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但是,要注意的是,该法已“部分失效”了。如:其中第124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是,根据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无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现行有效)
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二十四章,全文5万余字。总则部分对所有合同行为均适用,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行为也是适用的。分则部分主要是第12章借款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对于职业放贷人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借贷的达成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即使是网贷也一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现行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的内容对于民间借贷来说都是干货。其中主要涉及了对合同法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和请求权竞合作了司法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现行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做了进一步规定,这部分应该结合合同法总则部分来看。应该说,合同法这些内容,职业放贷人都是要了解的,除非你已经请了专业律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法[2009]165号)(现行有效)
该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有一点:如果法院要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合同要变更或解除的,应报高院审核,必要时,要报最高院审核。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原文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
该规定是对合同解除权和债务的抵销的规定。
四、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了担保法和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规则。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对于有担保的借贷均适用。这里需要网贷人注意的是:物权法和其他在后的司法解释对其中规定有变更的,应当以物权法和之后的司法解释为准。
本部分的两篇最高院相关负责人的讲话,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对于理解物权法和担保法,以及更早以前法律之间的关系、链接等有帮助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主席令第50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2003年12月24日[2003]民二他字第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5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6.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7.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发布日期】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以存款作贷款担保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复函(银条法[1998]69号1998年11月27日)
五、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及相关事项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规定中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均自动失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企业向职工集资合同无效的规定等。这些均应当区分情况,属于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企业间借贷的,应为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
2.(废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废止)
3.(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4.(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5.(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6.(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7.(与新法冲突的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9.(事实上已被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事实上已被废止)
六、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行政监管、刑法类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网贷投资人要尽量避免行政监管所禁止的行为,绝对避免刑事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必须注意的是,与新民间借贷相冲突的规定,如四倍利率等,事实上已经被废止了。具体可用规则,还请读者按前文所述,在实际使用中辨别。
(以下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的部分以新法为准)
1.刑法及其修正案(注意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注意第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6.《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本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部分修改)
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6日)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职工参与企业非法借贷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6]44号)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47号1998年8月14日)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9]15号1999年3月12日)
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1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七、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民商事法律,因此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肯定也应适用。专门针对借贷相关的有:1.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注意2015年新出的民诉法解释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岛道代诉何爱兵、宁波江北杰美科微电教业厂、吴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涉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47号)
八、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地方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各地方也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北京、上海和深圳,以及其他高利贷盛行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等。再次强调:与最新民间借贷相冲突的,无效。
(以下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的部分以新法为准)
(一)特大城市的规定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12月27日)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
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7]21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5.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类公证办证秩序的通知(沪司发〔2014〕54号)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14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23日)
(二)其他地方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
2.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系统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青工商生发〔2009〕130号)
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审委[2010]4号)
4.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有关情况的通知(吉保监发〔2011〕76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间借贷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证的意见》的通知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6.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开展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专项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2]8号)
7.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开展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2]16号)
8.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40号)
9.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20号)
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4月5日泉政文〔2013〕80号)
1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
12.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莆政办〔2014〕12号)